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
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某乙旅行社成团,旅游服务实际由某乙旅行社提供。2月25日,景区山上路面及台阶有积雪,某乙旅行社组织老年团上山游览,相某某在经缆车上山后自行游览期间,因地面有积雪,滑倒摔伤。
在此期间,两旅行社未安排相某某就医治疗。直至相某某回当地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相某某主张,两家旅行社未能在出行前告知天气、所需物品及相关注意事项,在旅行过程中,不顾天气及道路状况,让已有65岁的相某某爬山,导致其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甲旅行社为旅游经营者,某乙旅行社为地接社即旅游辅助服务者,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相某某的旅程均由某乙旅行社实际安排、服务。
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组织65岁以上老年人参加爬山等旅游项目,危险性较高,风险较大,理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警示义务,但是在景区处于冬季且山上有积雪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老年人爬山,在相某某告知导游在山上摔伤后,未第一时间安排救治,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某甲旅行社、某乙旅行社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老年人群日益成为重要的消费力量,旅游逐渐成为老年人的主要休闲娱乐方式之一。
“为长者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组织老年人旅行中应结合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情况等特点,合理安排旅程,对旅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有预见性,全面履行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安全。
魏某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推出活动“充值多少到账多少、充值越多享受折扣越大”,吸引广大顾客进店充值。消费者钟某某家住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附近,被魏某推出的活动吸引到店办理会员并多次进行充值。
后该美容美发店停业,钟某某会员账号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经营者魏某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店铺继续消费,但另一店铺距离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较远。钟某某以另一店铺离其居住地较远、消费不便为由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金额,魏某予以拒绝。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为钟某某提供美容美发服务,钟某某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
现魏某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关闭,钟某某无法继续在原店铺处接受服务,魏某虽告知钟某某可继续在另一店铺进行消费,但钟某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且地点较远,魏某的行为属于提供服务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影响了钟某某消费的便利,魏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钟某某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预付的资金通常用于未来的服务或商品购买,如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本案中,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闭店,其虽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家门店消费,但是另一家门店距离原店址较远,给钟某某造成消费不便,影响消费体验和最初充值消费便利的初心。故魏某作为经营者应负有将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返还给消费者的义务。
本案有益于规范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也警醒消费者理性购买购物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维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某教育培训机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正常提供教培服务,但未告知已交预付款的家长,预付资金也未退还,涉及人数众多,遂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过调查发现,2021至2022年期间,12345热线涉预付卡的投诉数量多,主要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领域。因预付资金未纳入“实质性”监管、发卡准入门槛低、行政监管措施有限等原因,导致消费限制多、退款难、商家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时有发生。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集中答复并处置已有预付消费投诉,推动辖区71家教培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并按要求进入管理平台,通过监管平台收取教培费用。同时,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还研发商业预付卡数字监督模型,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碰撞比对,识别出可能违规发行预付卡的监督线条,同步移送主管部门处置。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实惠。但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全链条监管,共同推动预付消费行业治理,以生动的检察实践进一步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案例四: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路等人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至2022年7月,王某路等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将醋酸、氨茶碱等西药与甘草粉混合,虚假宣称可治疗哮喘、老慢支等疾病,以祖传秘方、纯中药粉的名义,通过网上发帖、朋友圈、群聊等方式对外销售,案涉全国十余个省份,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3年8月,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路等人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邀请专家对案涉药品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认为该药物中使用处方类、激素类西药,随意使用损害人体健康,长期使用会产生耐药性,影响后续治疗。
2023年12月15日,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路等3人承担其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6.42万元并赔礼道歉,得到法院判决全部支持。
违法行为人利用消费者对中医的信任,未经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批准许可,私自将西药包装成中药,以“秘方咳喘粉”名义借助网络营销获取客源,成本低、传播速度快、销售数量大、涉及区域广,严重妨害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准确提出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网络非法营销药品的行为,保护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清江浦区消保委秘书处接到山西张女士电线月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时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医疗美容机构美容技术宣传视频,随后添加工作人员微信进行交流,且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
在工作人员宣传鼓动下,张女士前往该美容机构,实际需要费用竟高达26000元,张女士称费用不足,工作人员反复劝诱称可网贷支付,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最终网贷15000元,共付26000元,接受面部筋膜提升和吸脂美容手术。
回家后,张女士颧骨吸脂效果全无,下颌骨出现两个坑,和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要求修复和退费,均称是正常现象,无需修复,最后以美容师离职为由,拒绝退费,协商无果,遂投诉到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清江浦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美容机构进行调查,经查,该美容机构存在在小红书上宣传的医美服务效果及费用与实际的医美服务效果和费用明显不符的问题。刚开始店方辩称投诉人交钱不是给公司的,是交给员工个人的,该员工已离职,不好退费。
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沟通调解,宣讲《消法》相关规定,最终美容机构同意免费为张女士进行面部修复,并退还消费者张女士6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表示满意并感谢。
本案中美容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同时《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美容机构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与实际情况不符,美容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国内医美消费快速增长,但医美行业从业者“鱼龙混杂”,暗藏消费风险和陷阱。
1、理性对待宣传,避免落入陷阱。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学会辨别,避免落入虚假违法广告陷阱。
2、核查医疗资质,拒绝黑产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具备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服务。
3、了解风险和适应症,谨慎做出决定。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不要盲从、跟风、攀比,要始终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谨慎选择,切勿过于追求美丽而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4、索要正规付款凭证,正确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要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在医美服务过程中,应主动索要相关诊疗记录、正规付款凭证、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如发生争议,及时与医美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消费者王某打电话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消保委秘书处投诉,称其于2024年1月18日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电动轿车,随车信息清单标明充电完成续航里程为401公里。
而实际首次使用新车续航仅约200公里,且使用随车的充电器整晚只充进44%电量,销售员称使用固定充电桩会好很多,于是按销售员说的将车留在4S店,使用固定充电桩充满电后,续航还是未到200公里。
之后三次使用固定充电桩充电完成后,续航仍不足200公里。王某于2024年2月2日向4S店提出退车,但4S店不予处理,遂来电请求消保委协调退车。
经济开发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该4S店销售员宣传电动轿车续航里程401公里与实际不符,事实存在,提出的退换车辆诉求合理,消保委应当予以支持。
消保委随即约谈该汽车4S店负责人,刚开始4S店辩称,电动轿车是从厂家购进的,随车资料都有,不好退车。经多次沟通调解,反复宣讲《消法》《汽车三包》等有关规定,强调了必须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
最后,4S店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积极和厂家沟通,说明实际存在的问题,最终同意退车,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近年来,消费者和汽车4S店因质量或服务纠纷频发,投诉占比较高,但能够按退车处理的案例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中,消费者投诉的电动轿车随车信息及销售员宣传时都承诺一次充电续航里程约401公里,而实际仅为200公里左右,宣传的商品质量状况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夸大宣传的情形。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目前,很多汽车4S店经营困难,投诉多,处理难,淮安市消保委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这样大件商品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汽车经销商:购车时应选择品牌口碑好、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规模大的销售企业。
2、仔细审阅购车合同:在合同中应注明车型、颜色、配置及车辆出厂时间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介绍和承诺,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在购车合同中提出。
3、检查车辆证件和配置:提车时要注意查看证件是否齐全,包括购车发票、合格证、三包证明等。
4、谨慎选择、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追求低价或优惠活动,注意识别“饥饿营销”手段,如加价提车、买车搭保险、买车搭装潢等营销陷阱。
5、冷静处置,依。遇到消费纠纷时,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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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经济日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李万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
经济日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李万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这批年度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山某服务部诉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与海南某船务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喜士多公众号发布低级庸俗推文,餐饮企业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号称“3-7天提...
喜士多公众号发布低级庸俗推文,餐饮企业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号称“3-7天提升裸眼视力”……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9起广告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新民晚报记者获悉,为清理整治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告市场乱象,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重点民生领域、互联网媒介广告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为推广“守护家人”“雷达闪速定位”等手机定位App,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含有“不需要对方同意定位,不被对方察觉”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涉案App的定位功能须双方均下载使用并同意定位后方可实现,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2024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涉案2个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某商圈线下广场集市放置宣传海报,宣称“3-7天提升裸眼视力”“中医现代化四维疗法 安全: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 快速:疗程快、吸收快、提升快”“10个小时快速改善裸眼视力 无效退款并最高奖励3000元奖学金”等内容。经查,近视是一种疾病,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真性近视不可逆转、不能治愈。2024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吸引阅读点击,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今夜,让你难以抗拒!!”“又黄又绿,还能让人…???”等相关产品的推文及视频,使用模糊暗示、性暗示手法进行营销,低级庸俗,哗众取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202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起一款医用隔离面罩广告审查申请。审查人员审查后,发现广告样件中的产品实拍图与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申请人,明知涉案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仍套用其他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上述行为扰乱了广告审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餐饮企业,为推销菜品,其在经营场所摆放一广告牌,宣称相关产品为“长江鲜刀鱼”“来自原产地的味道”“长江四鲜”等。经查,当事人所售刀鱼系从太仓浏河镇某水产行购进,实际为海刀鱼,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24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自营网店销售产品“香遇沙龙香秋风与桂沙龙香水”,并在产品广告页面宣称瓶盖是“高级定制18K金”。经核查,该产品瓶盖实际材料为锌合金,不含贵金属成分,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24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尚想乐海(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直播间销售某款“保胃冲剂”时,为增加产品销量,发布了约4分钟的视频并循环播放,视频中宣传“某西某药他是有某依某赖……上到八十岁的老年人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的、下到八岁的小宝贝消化不良食欲不振,你都能够去拍……溃某疡去拍六盒的量......”等,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2024年12月,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推销其产品,在广告中宣称“台湾技术中台合资”,将中国与台湾地区并列,违背了一个中国原则。另查,当事人公司股东均不是台湾地区投资自然人,且当事人从未与台湾地区相关投资人或公司有过合资关系,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2024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兽药“复方非班太尔片”,并在产品宣传页面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含有“高效率杀虫 大弓首蛔虫100%、大钩口线%……”等内容的广告。经查,上述兽药广告未经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且违法宣传了兽药的有效率。2024年3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前去医院挂号,堪比春运抢票现场。现在有了物联网加持,打开手机APP,轻松预...
以前去医院挂号,堪比春运抢票现场。现在有了物联网加持,打开手机APP,轻松预约到具体时间段,甚至还能选医生、选科室!
冷知识:某些医院的智能分诊系统,连你的体温和血压都能提前上传,医生还没见到你,就已经对你的身体状况了如指掌。这波操作,简直比闺蜜还懂你!
别慌!物联网智能药盒来了!它不仅能按时提醒你吃药,还会告诉你每种药的服用剂量。更绝的是,如果家人没按时吃药,它还会自动通知监护人,堪称“远程唠叨神器”。
真实案例:某患者因长期健忘差点错过治疗,用了智能药盒后,不仅按时吃药,还通过数据反馈优化了用药方案,身体恢复得比隔壁健身房教练还快!
物联网技术让病房变成了一个“智慧生命体”,患者安心,家属省心,医护人员也能腾出更多时间照顾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趣味科普:有些医院的病床还自带“翻身提醒”功能,防止长期卧床的患者出现褥疮。这不就是传说中的“贴心暖男”吗?
疫情期间,远程问诊火了一把,但你以为这只是视频聊天那么简单?错!物联网设备可以实时采集你的健康数据,比如血糖仪、血压计、心电图机等,直接将结果同步给医生。
实用贴士:如果你是慢性病患者,不妨试试这些智能设备,既能随时掌握自己的健康状况,又能避免频繁跑医院的麻烦。
听说过达芬奇手术机器人吗?它可是物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巅峰之作!通过高清摄像头和精密传感器,医生可以“隔空”完成微创手术,误差比头发丝还小。
震撼数据:某医院使用物联网辅助手术后,术后感染率降低了30%,患者平均住院时间缩短了50%。科技的力量,真的让人泪目!
智慧医疗的时代已经到来,物联网不仅是医生的好帮手,更是我们每个人的健康管家。从挂号到手术,从吃药到康复,每一环节都充满了科技的温度。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力。数字文化消费升级大趋势下,在为线下营销厅店带来转型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服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技术的进步,正推动着产业变革,未来或将构建起新的业态。行业亟需主动适应时代趋势拥抱变化,融合创新技术,方可不被时代、不被消费者淘汰。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正是中国移动在5G时代对智慧零售模式的探索,为传统线下服务行业转型“打了个样”。“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为未来移动营业厅在智慧家居销售、终端销售、新零售、新广告、无人营业厅等领域的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0月21日,中国移动作为世界VR产业大会的受邀龙头企业之一,创新打造的行业内首个“5G+AR智慧营业厅”在2021世界VR产业博览会上进行首次亮相。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技术标准——ITU-T T.621移动终端动漫国际标准在AR技术探索过程中的最新成果,“5G+AR智慧营业厅”的展出是中国移动咪咕在创新融合5G+AR技术应用,赋能线下厅店的又一有益尝试,引发国内外业界关注。
依托中国移动5G先发优势,中国移动咪咕公司借助5G网络的普及和边缘云的能力建设,融合多项5G+AR技术创新,赋能中国移动线下营业厅,以抢抓数字文化消费转型机遇。
在技术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在此场景里,用户只需一台移动终端,即可一体化享受AR魔百和、咪咕咖啡虚拟点单、线上购物、大屏互动等业务内容。
在服务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定制化的AR业务办理墙,打通轻量级业务线上办理入口,用户只需与场景进行简单交互,即可实现套餐资费一键理;创新推出的AR数智人——移动虚拟客服,则可为用户提供AR导购服务。无需业务人员对接,用户通过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对营业厅内产品进行了解与购买,自助完成所需业务办理,大大缩减了排队等候时间。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以数智化升级,改变了传统的业务办理方式、客服导购形式和业务办理氛围,除了能够在有限的空间里,为用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更立体化的业务展示内容以外,也将赋能线下厅店,节约运营人员成本,在提升用户满意度的同时带来创新数字科技新体验,为数智文化消费“提档”。
5G+AR智慧营业厅依托小场景三维空间重建、虚拟讲解员、互动拍摄、AR实景渲染、空间定位追踪等多项技术,为营业厅提供了业务讲解、场景再现,业务办理等体验,让用户在虚拟与真实世界的交互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智慧营业厅核心技术模块可分为三个部分,空间场景重建、特效场景编辑、空间导览定位追踪。
第一是空间场景,对空间场景进行图像采集,完成采集数据的清洗,相机标定,空间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实现对博物馆的1:1数字化重建;
第二是特效场景编辑,基于空间场景重建的模型,提供三维编辑器与渲染特效的开发,通过定制虚拟形象,讲解语音生成,互动区域设置,导览位置放置,完成对AR场景特效的布局设计;
第三是空间导览定位,基于SLAM跟踪,空间重定位将用户手机采集的数据与建模场景进行匹配,输出实时的相机空间位姿,从而确定用户在实际场景中的实时位子,并基于AR渲染引擎,实时渲染虚拟讲解员的导览介绍场景,结合AR合拍互动,完整实现移动端的自助导览与互动。
基于中国移动云AR核心能力建设规划,由咪咕动漫自有人员设计完成。在研发过程中,克服了定位信息不准确,定位点跳跃,gps信号在室内/室外环境下衰减,稳定性差等问题。同时,不断强化AR技术/业务平台能力建设,通过本项目中沉淀的SLAM定位追踪、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空间增强渲染等技术,目前可实现对小型场馆的实时渲染,并加快将空间AR技术应用到更多中大型场馆。
5G融入百业,数智引领未来。随着近两年5G的大规模商用,一场深刻的产业变革正在到来。不同于之前代际通信仅仅是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实现升级,5G应用是在为实体经济打开想象空间,由此引发的乘数效应和聚变效应将对中国经济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AR增强现实技术以其特有的实时交互虚拟技术属性,已成为实现元宇宙重要的基础设施,如今全球AR产业随着硬件设备和各种技术的逐步熟,AR生态圈目前处在下一波高速增长期的黎明阶段。
如果说AR是打通虚拟的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接口,5G则是连接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信息高铁。无论是重新定义我们的购物方式,推动新消费模式的增长,还是重新布局新技术下的营业厅,推动营业厅智能化无人化,今天的移动5G+AR生态系统正在为与世界互动的新模式奠定基础。结合中国移动数智化转型战略,依托内容、渠道、IP优势,以AR云平台为载体,以AR创新内容为核心融入千行百业,深度赋能党建、文博、文旅、营业厅、演艺、体育、游戏等领域,打造带有5G时代特色的标杆解决案例,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产业互利为内驱的多圈层AR行业生态。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的创新打造,可覆盖场景广,除当前已上线的营业厅场景外,也可以赋能于文博、文旅、博物馆等应用场景,打造标杆级方案。该案例的落地,验证了5G+AR在市场营销、业务办理、新形态广告等方面的能力,5G和AR作为移动的核心能力,成果可覆盖场景广,玩法创新强,用户体验良好,在各行各业都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以前办业务总怕赶不上营业时间,有了这个自助营业厅,随时都可以来办理,太方便...
“以前办业务总怕赶不上营业时间,有了这个自助营业厅,随时都可以来办理,太方便啦!”6月3日,国网罗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所试点建设的智慧型无人自助营业厅正式投入运营,客户张先生在体验了自助办理业务后,对自助营业厅的灵活性与科技感赞不绝口。
该自助营业厅精心设置高效智能业务自助办理、“网上国网”App深度体验与推广等五大功能分区,通过“智慧自助+远程协同”服务模式,在客户自助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问时,可一键直连后台专业人员,获得专业的解答与实时操作指导,实现智能终端便捷操作与专业人员及时支持的无缝融合。
据了解,自该营业厅启用以来,这个24小时智能服务空间凭借其高度自动化、操作极简化的特点,赢得了辖区用户的广泛好评。试运行期间,已服务客户超80人次,成功办理电费缴纳、业务查询、电子发票打印等自助业务30余件。
智慧型无人自助营业厅是国网罗源县供电公司推进营业厅数字化转型的一次创新实践,它深度融合了智能终端与线上平台,为客户提供全天候、高效便捷的自助办电服务,有效提升了辖区客户的电力获得感和用电满意度。接下来,国网罗源县供电公司将持续深化“榕e电·福万家”卓越供电服务品牌建设,立足客户办电需求,融入更多数字化、智能化体验,以灵活多样的创新型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陈霞 张梁)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六,许多年轻人从四面八方涌去了位于长宁区的上海世贸展馆。伴随着春的脚步,上海市人社局等部门主办的2025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暨高校毕业生择业对接会在这里举行,拉开了“金三银四”求职旺季的大幕。与此同时,上海各区、各校也在密集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春招市场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详细]
从新能源汽车、具身智能机器人、低空无人机等一系列高技术制造业,到“嫦娥”探月、“梦想”号大洋钻探船入列等战略科技领域,创新发展处处可见高技能人才、特别是青年力量的支撑。AI浪潮来袭,有“技”青年有兴奋也有困惑:AI究竟会带来一次技术赋能,还是会影响我们的就业机遇?[详细]
每年3月在宝山区顾村公园举办的上海樱花节,是许多市民游客最为期盼的春日盛事之一。记者从昨日举行的2025上海樱花节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第十五届上海樱花节将于3月15日至4月15日在顾村公园举办,活动主题为“海上樱缘 繁花似锦”。[详细]
我们从2024年度审结的1144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梳理出较为典型的涉企案例向...
我们从2024年度审结的1144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梳理出较为典型的涉企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中既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向案例,又有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败诉案例,还有府院协同化解矛盾的成功案例,希望能为社会各界处理类似争议提供指引和参考。
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政策调整、历史原因等重要背景,综合考虑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优先采取补救措施,适用对企业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平合理地作出处理,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8年5月,为推进乡村振兴,拓宽增收渠道,某村委会拟用闲置土地引进4S店,某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均同意项目建设。后某服务公司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汽车服务中心。2022年5月,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为由,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某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某区自然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另,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及各方责任情况,应当优先采用补救措施,综合考量该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过错情况,尽量采取对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平合理地作出处理。故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及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与高质量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塑造成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尤其面对企业因政策调整、历史沿革或行政指导等原因导致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等复杂情形,若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采取“一罚了之”的刚性执法模式,不仅难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更可能降低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及投资信心,最终损害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未充分考量案涉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区分企业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显然与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相悖,损害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止步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而是深入剖析政策变迁与企业行为的关联性,精准界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依法改判该案,纠正机械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因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导致采矿许可证所涉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行政机关不再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对矿业权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所谓合理补偿,需综合考虑关闭的原因、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因素,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某矿业公司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0月2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该矿区范围与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后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因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延续手续,请求某县政府解决。因涉及补偿事宜,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某评估公司对某铁矿采矿权及矿山申报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某铁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3.70万元,矿山申报资产评估咨询价值为527.79万元。据此,某矿业公司请求某县政府补偿1091.49万元。因某县政府长期未予答复,某矿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县政府补偿。生效裁判认为,某县政府应对某矿业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等损失583万余元及利息予以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系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人享有开采、销售矿产品等权利。一方面,县政府作为水源保护地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推进水源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的职责,其基于水源保护需要的履职行为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另一方面,对于行政补偿案件的判决方式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查清其实际损失,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在判决中将补偿方式和数额予以明确,作出具有可履行内容的“具体判决”,以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程序空转,以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照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既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实现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提升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2022年3月5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案涉车辆停靠在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案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黄某,其系某餐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车辆上张贴了营业执照。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餐饮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后某餐饮分公司仍然继续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故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餐饮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不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故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全面,包括调查取证是否充分、依据适用是否准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裁量是否合理等方面。其中,调查取证是否充分,是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基础,也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点之一。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某餐饮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调查取证时未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径直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行政机关作出的取水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相邻权人造成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相应的听证告知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前未依法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涉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时,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主动调查、严格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某饮品公司向某县水务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后获得《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为罗某等24户村民的饮用水源点。罗某等人因某饮品公司的取水行为影响其生活用水安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取水行政许可。生效裁判认为,罗某等人与案涉取水许可具有重大利益关切,某县水务局在作出取水许可之前,没有充分履行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告知程序,未全面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尤其对事关公共生活饮水的行政许可行为未切实履行许可前的审查工作,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案涉行政许可。
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老百姓饮水安全,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行政机关作出取水行政许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障公民在饮水安全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审慎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前还须对许可涉及的人身健康、生活安全保障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核实、严格审查,以确保行政许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虚假广告的认定,除了形式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还须结合广告推介的商品种类及方式,判断是否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抖音号为“flame-wong”、抖音名“某房地产”抖音主王某在抖音上发布信息对案涉房屋进行宣传,其中有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的宣传内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案查处,认定王某系某房开公司董事长,抖音上发布的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实际上指的是教师团购房的房价,非教师购房价格均价在3500元/㎡左右。某房开公司通过抖音发布的该广告为抖音主自己拍摄、编辑发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责令某房开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某房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案涉部分抖音视频内容信息虽不够全面准确,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不会产生诸如欺骗、误导等实质性影响,不构成虚假广告,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广告业面貌日新月异,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已经占据人民群众生活的主流,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然而,在广告为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活力的同时,虚假广告在利益驱使下应运而生。尤其是在房地产销售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加快销售进度,在营销过程中不断加入对商品房的广告投入吸引客户购房。在此过程中,部分广告宣传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情形,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规范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而互联网广告主要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主体特殊性、影响广泛性、投放针对性等特征,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认定时,必须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以保证涉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准确适当。
人民法院在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应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加强府院沟通协调,聚焦多方利益,充分寻找利益共同点,督促政府充分发挥自身解决争议的资源和主体优势,促进争议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最佳处理”结果,实质解决争议。
某建设公司是某县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与某县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用地约10000亩,项目投资约50亿元。协议签订后,某县政府为该公司完成10000亩土地征拆后将土地移交进行建设使用,某建设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1366.821亩土地进行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后因房地产政策调整及市场因素,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开发中由于经营恶化,对剩余土地无力揭牌和继续开发建设,且已揭牌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尚未完成交房,存在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某建设公司以某县政府逾期供地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退还前期投入资金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返还前期投入资金和支付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合计14余亿元。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主动聚焦各方利益,通过府院沟通协调,最终促进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某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牵系着投资者利益和地方发展,通常标的额大,利益关系复杂,牵涉利益主体多,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影响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还会影响地方民生及社会稳定。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坚持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思维,透过行政协议案件本身,将该案牵涉的问题一揽子纳入协调解决,确定实质化解工作方案。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通过府院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及政府的组织优势,凝聚两级法院、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力量,共同商议、共同推动、共同化解,合力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方案,保障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须以准确的事实认定和充分的证据为基础。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处理的废弃物属于“餐厨垃圾”,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2年6月至9月,某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收购餐厨废油17.29吨、废棕油4.1吨,并向B公司出售废油9.48吨,获销售款6万余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公司仓库查获相关废油后,以“未将餐厨垃圾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为由,于2023年7月对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某公司未履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60万元。法院审理发现,《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184-2012〕明确区分了“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废油”等类别,某公司处理的废油属于“餐厨废油”而非“餐厨垃圾”,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混淆概念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凸显行政机关执法须严谨区分法律概念与技术标准,避免因术语混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必须以确凿证据为支撑,缺乏事实依据的处罚不仅损害行政公信力,还将面临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既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疏漏,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规范化,确保事实调查的全面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司法范例,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行政机关应诚信履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在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企业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解除协议、返还相关款项,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8年2月7日,某区政府(甲方)与某房开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开公司全面介入某棚户区整体改造,同时全面接手“东山壹号”项目,并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诚意预付款1000万元;某区政府负责将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某试点计划并纳入某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协议签订后,某房开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向某区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转账5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2018年5月10日,某区政府作出专题会议纪要,议定:某区政府继续帮助某房开公司投资开发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某房开公司负责出资约8000万元,继续完成“东山壹号”项目建设。此后,某区政府多次作出会议纪要、通知、回复意见,督促某房开公司拨付相关资金。后某房开公司认为双方合作停滞,多次催告某区政府返还资金无果,诉至法院,以某区政府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资金,承担违约责任。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故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
《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法院审理招商引资类案件的宗旨,是着力构建诚信政府,优化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区政府为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某房开公司参与改造。某房开公司依照约定及相关会议纪要支付相应款项,而某区政府未按约定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相关试点计划并纳入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人民法院结合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让民营企业最为迫切的诉求得以公正解决。
查封、扣押措施属于典型的管理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公益、他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物或行为加以暂时性限制的手段和方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查清案件事实的处理决定。
车牌号为贵A3XXXX的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登记为某餐饮公司。案涉车辆停靠在某区某路20号至22号区间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由案外人李某某进行生产经营时,被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对案涉车辆予以查封(扣押),随后一直未作出后续处理行为,该车辆一直处于扣押状态。某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查封决定,并返还扣押车辆。生效裁判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对案涉车辆一直予以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所作查封扣押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所扣押车辆应当予以返还。
查封、扣押的暂时性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依法对查封、扣押财物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并向企业返还车辆,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种类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相对人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并非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某市应急管理局以此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汽车租赁等业务。史某驾驶从该公司租赁的小轿车发生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某汽车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直接原因系驾驶人史某超速驾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不符。某汽车租赁公司虽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但该情形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某市应急管理局仅以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确理解、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可以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的同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既要支持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行政行为,也要监督并依法纠正其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企业过重负担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做到“刚柔并济”,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情形,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